新加坡
此网页及之后页面所载材料并不构成於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登记的售股章程,且并无亦不会就建议的发售提交该证券登记声明。
倘若以下有关人士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289章)(经不时修改或修订)(「证券及期货法」)第275条认购或购买股份:
- 其唯一的業務為投資控股且其全部股本由一名或以上屬認可投资者(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法》第4A條)的個人持有的公司(並非認可投资者);或
- 其唯一目的為投資控股且其各受益人均為認可投资者的信託(其信託人並非認可投资者),
则该公司的证券或以证券為基础的衍生品合约(各用语的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法》第2(1)条)或受益人在该信託中的权利及权益(无论如何说明)於该公司或该信託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275条以要约收购形式收购股份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惟以下情况除外:
- 向機構投资者或有關人士或因《證券及期貨法》第275(1A)條或第276(4)(i)(B)條所指的要約而產生的任何人士;
- 并无且不会就转让支付任何代价;
- 转让是遵照法律的实施而进行;
- 《证券及期货法》第276(7)条所指的情况;或
- 如新加坡《二零一八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要约)(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合约)条例》第37础条所订明。
一旦點擊「本人同意」,於新加坡尋求進入此網頁及之後頁面的人士即向本公司聲明及保證,其為(i)《證券及期貨法》第274條所指的機構投资者(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法》第4A條);或(ii)《證券及期貨法》第275(1)條所指的有關人士(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法》第275(2)條),或《證券及期貨法》第275(1A)條所指且符合《證券及期貨法》第275條所列條件的任何人士。